城鎮化須避免的四大誤區
行業動態
02-05
2016
我國城鎮化率超過50%,這不僅標志著我國人口結構、社會結構實現了歷史性轉變,更表明我國城鎮化進程邁入了關鍵時期。
2011年,我國城鎮人口比重達到51.27%,城鎮人口開始占據主導地位,城鎮主導社會悄然到來。
為何說城鎮主導社會翩然而至
2014年我國城鎮化率提升到54.77%。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提出,到2020年中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60%左右。雖然目前還有一部分城鎮人口屬于沒有解決戶口的“半城鎮化”,但其實際居住地、工作地、生活方式等已基本城鎮化。而且,隨著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大規模改善,隨著城鄉經濟交流的日益頻繁,許多農村特別是郊區農村和交通沿線農村已基本城鎮化了,即大致享有與城市居民接近的城市文明。
與此同時,城鎮化還取得了如下成效:
一是初步形成了較完整的城鎮體系。如形成了北上廣深等一批特大型城市,以省會城市和地級市為主體的大型城市,一大批中小城市以及兩萬多個小城鎮,形成了一個層次多、覆蓋面寬的較完整的城鎮網絡體系。
二是許多城市的城市功能得到了完善和提升。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很多城市的功能都很初級,有些城市內部的生產生活服務功能很不完善。經過三十多年城鎮化的高速推進,大多數城市的科技、教育、文化、醫療服務、金融、物流、信息、市場交易等功能得到了完善和提升。
三是一部分城市的質量有明顯提高。這主要體現在城市規劃水平、基礎設施建設水平、信息化水平、城市人口素質、城市生活質量等方面。
我國進入城鎮化加速階段后半場
根據國際經驗,當一個國家城鎮化水平達到30%-70%時,意味著處于加速階段。據此,我國已進入城鎮化加速階段的后半場。
第一,第三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開始超過第二產業占比。2013年第三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達到46.1%,首次超過第二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2015年前三季度第三產業占比達到51.4%。第三產業占比超過第二產業占比有利于推進以農民市民化為內容的人本城鎮化。
第二,我國經濟正在由高速增長階段向中高速增長階段轉換。自2011年開始我國經濟進入“增長速度換擋期”。經濟增速換擋意味著經濟規模擴張拉動城鎮化的動力減弱,城鎮化向品質型城鎮化轉型。
第三,能源消耗總量增速近年來明顯下降,氮氧化物等部分污染物排放總量開始下降。能源消耗總量增速下降意味著粗放型城鎮化正向綠色低碳城鎮化轉型。
第四,農村富余勞動力減少,城鄉收入差距縮小。近幾年來,沿海城市和大中城市都開始出現“用工荒”,勞動力工資持續上漲。“用工荒”特別是“技工荒”的出現意味著“劉易斯拐點”已出現,城鎮化必須更加重視品質。
第五,城市數量增加很少,城鎮化質量日益受到重視。十八大以來,推進新型城鎮化成為重要任務,2014年3月發布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對提升城鎮化質量作了全面部署。城鎮化開始由粗放發展階段進入到提升質量的新階段。
新一輪城鎮化應避免陷入四大誤區
在現有體制改革情況下,新一輪城鎮化應避免陷入如下誤區:
一是將城鎮化作為增加GDP的抓手。城鎮化可以擴大內需、培育新增長點,但要通過產業發展、增加就業和收入去實現。當各級政府將城鎮化作為一個擴大內需、增加GDP的抓手后,結果很可能GDP上去了,但以就業、收入、福利為內容的民生沒有相應上去,甚至反而相對下來了。
二是將城鎮化作為大搞“造城運動”的手段。在新一輪城鎮化刺激下,現有體制下的各級地方政府及園區管理機構,很可能將這些區域包裝成推進新型城鎮化的平臺和項目,將區域內城鄉的主要資源集中到這些區域,大搞“造城運動”,結果大量新城拔地而起,但周邊農村因失血過多,反而相對衰落了。
三是將城鎮化作為建設“形象工程”的手段。在現有政府體制和政績考核制度下,很多地方可能將提高城鎮化質量理解為將樓蓋得更高更豪華一些,將馬路修得更寬一些,將地鐵建得更超前一些,將城市廣場修得更大一些。
四是將城鎮化作為發展房地產的手段。近期房地產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反應,顯然是認為推進新型城鎮化意味著房地產大發展的機會來了。這意味著很多人已將新型城鎮化作為發展房地產的手段。隨著房價的繼續上升,城市現有居民和進城農民的購買力進一步下降,結果新型城鎮化不僅沒有起到擴大內需的作用,反而造成了內需的下降。
城鄉差別權益制度亟須改革
城鎮主導社會,根本要求是城市文明覆蓋城鄉,城鄉差別權益制度亟須改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改革城鄉不統一的產權制度。我國目前的城鄉產權制度是不統一的,如城鄉土地產權制度、住房產權制度、資金產權制度就不完全一致。城鄉不統一的產權制度使城鄉之間的人口和勞動力自由流動面臨巨大障礙,特別是在農民的土地權益和房產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的情況下,農民向城鎮遷移就成了代價高昂的選擇。
改革城鄉不一致的價格制度。長期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前和初期,我國城鄉的價格制度不一致、不自由。近年來,其中部分價格問題,如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問題雖已明顯緩解,但城鄉價格制度不一致仍然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
改革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戶籍不僅是一個戶口本和戶口登記那么簡單,而是代表著不同的身份和權利,擁有城市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享有一系列福利保障待遇,而只有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不能享有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保障待遇。
改革城鄉不平等的就業制度。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在城鄉平等就業制度的引導下,勞動力在城市和農村的邊際生產率和工資率應趨于均衡。但我國的就業制度存在城鄉明顯不平等的狀況,政府有關部門只負責城市居民的就業安排,包括下崗再就業安置和就業登記,而基本不負責農村居民的就業安排和就業登記,農村居民基本上處于自發就業狀態。這種城鄉不平等的就業制度,扭曲了勞動力的價格和供求信息,破壞了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不利于勞動力在城鄉之間優化配置。
改革城鄉不公平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我國在改革開放前為了實施“城市偏向”的趕超型工業化戰略,實行了城鄉差別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改革開放后一直未從根本上改變這種制度。這種城鄉不公平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致使許多城市對農民進城就業、子女上學等方面存在某種排斥現象。
改革城鄉不一致的財稅金融制度。農村和城市、農業和工商業、農民和市民本來只是分工不同的兩類區域、產業和職業,在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下是受國家統一的財稅金融制度調控和約束的。但在城鄉分割制度下,我國對農村和城市采取了不同的財稅金融制度。這種城鄉不一致的財稅金融制度使農民承擔了過多的負擔和責任,而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權益,很大程度上擴大了城鄉差距。
